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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專利

    歐洲專利申請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18/1/4     瀏覽次數:    

    歐洲專利局簡介

      1973年10月5日,16個歐洲國家在慕尼黑簽訂旨在加強歐洲國家間發明保護合作的《歐洲專利公約》(EPC),并根據該公約成立歐洲專利公約組織。EPC允許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將歐洲專利的保護擴展到所有締約方。1977年10月7日,EPC正式生效,并據此建立了歐洲專利局(EPO)這一政府間機構。歐洲專利組織下設行政管理委員會和EPO。行政管理委員會為歐洲專利公約組織的立法機構,主要職能是批準EPO局長提出的預算及其執行草案,修改與收費有關的實施條例和細則。歐盟有權以觀察員身份參加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

      EPO是歐洲專利組織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能是負責各成員國申請人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的審批工作,其建立以EPC為法律基礎,活動受行政管理委員會監督。EPO的建立是歐洲經濟和政治一體化的產物,其宗旨是維護成員國的利益、促進創新、競爭和經濟增長。

      1978年6月1日,EPO受理第一件專利申請。1980年,EPO授權首件專利。專利受理量的逐年增長反映出EPO的快速發展和壯大。1979年,EPO專利受理量達到1萬件,1983年突破10萬件,僅9年后增至50萬件。1998年,專利受理量實現第一個100萬件。

      截至目前,EPO已有34個成員國(見表1)和4個延伸國(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與黑塞哥維那、馬其頓共和國以及塞爾維亞)。隨著挪威和克羅地亞于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權專利在38個歐洲國家(包括34個締約國及4個延伸國)生效,覆蓋人口逾5.6億。      

    歐洲專利局成員國一覽表

    國家 國別代碼 加入日期 國家 國別代碼 加入日期
    奧地利 AT 1979年 冰島 IS 2004年
    比利時 BE 1977年 意大利 IT 1978年
    保加利亞 BG 2002年 列支敦士登 LI 1977年
    瑞士 CH 1977年 立陶宛 LT 2004年
    塞浦路斯 CY 1998年 盧森堡 LU 1977年
    捷克 CZ 2002年 拉脫維亞 LV 2005年
    德國 DE 1977年 摩納哥 MC 1991年
    丹麥 DK 1990年 馬耳他 MT 2007年
    愛沙尼亞 EE 2002年 荷蘭 NL 1977年
    西班牙 ES 1986年 波蘭 PL 2004年
    芬蘭 FI 1996年 挪威 NO 2008年
    法國 FR 1977年 葡萄牙 PT 1992年
    英國 GB 1977年 羅馬尼亞 RO 2002年
    希臘 GR 1986年 瑞典 SE 1978年
    匈牙利 HU 2003年 斯洛文尼亞 SI 2002年
    克羅地亞 HR 2008年 斯洛伐克 SK 2002年
    愛爾蘭 IE 1992年 土耳其 TR 2000年

    歐洲專利局審查流程

      歐洲專利組織為其成員國提供了依照統一的程序和實體標準申請專利并獲得專利授權的途徑。申請人可指定一個、幾個或全部成員國,一旦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即可在所有指定國生效,與各指定國依照本國專利法授權的專利具有同等效力。

      歐洲專利的有效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EPO僅負責歐洲專利的審查、授權和異議,對于歐洲專利的維持(專利年費50%上交EPO)、行使、保護,以及他人請求宣告歐洲專利無效,均由各指定國依照本國專利法進行。

      歐洲專利的申請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提出申請和對專利申請的形式審查 
    申請人可以英、法、德三種官方語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請。 
     (2)檢索請求及檢索報告的公布 
    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繳納檢索費。對于主張外國優先權的申請,大約1年內可收到檢索報告。 
    自2005年7月1日起, EPO出具“擴展的歐洲檢索報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EESR),在報告中附加一份對該申請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書。該檢索報告可幫助申請人預估授權前景,便于其適時作出修改或撤回申請案的決定。 
       (3)公布專利申請 
    對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EPO將于自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內公布專利申請。 
    對于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如果PCT公開的語言不屬于EPO規定的官方語言,則該申請將以所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的語言公開。如果PCT公開的語言已屬于EPO規定的官方語言,則該申請不需重復公開。 
       (4)提出實質性審查請求 
    對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EPO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EPC締約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對于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EPC締約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繳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繳納7份指定費,EPC的全部締約國都可被指定。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單獨交納。 
       (5)實質性審查 
    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后進入實審程序,申請人通常在提出實審請求后1-3年內收到EPO的審查意見。對于每一份申請文件,實質審查部門中相關領域的審查員將組成三人審查小組,該小組由第一審查員、第二審查員和組長組成。第一審查員主要負責分析申請文件,撰寫審查意見通知書,分析申請人的意見陳述和對申請文件所做的修改,建議授權或決定駁回。第二審查員主要負責檢查第一審查員提出的授權或駁回的建議,檢驗將被授權的較終文本的形式是否正確,同意授權或駁回,或者將申請文件連同本人的意見一并返回給第一審查員。組長的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為檢查第一審查員做出授權或駁回建議的法律依據和技術方面的理由,對申請文件的較終文本做詳細檢查,同意授權或駁回,或者將申請文件連同本人意見一并返回給第一審查員。 
     (6)授權、駁回和異議 
    經上述審查后,如果至少兩名成員認為該申請符合EPC的要求,則該申請可被授權。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并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或對文本或權利要求做一定的修改,同時付授權費并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另外,需查詢是否已經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譯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并發出授權證書。 
    如果三人小組考慮駁回該申請,則需告知申請人該申請將被駁回。在答復審查意見時,申請人通常是根據審查員的意見進行辯駁或修改申請文件,也可要求啟動口頭聽審程序,進行面對面的意見陳述。如果審查小組中至少兩個成員仍然未被說服,則該申請將被駁回。 
    授權決定做出后,異議期為自授權公告日起9個月。異議審查小組由三人組成,其中只有一人是原審查員。在歐洲專利被授權后,除專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提出異議。 
    在歐洲專利申請程序中,申請人可對受理處、審查部、異議部或法律部所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此外,在歐洲專利的授權公告日起9個月后,由生效國的專利局自行處理無效請求。 
     (7)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后,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通常都需要將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并提交給該生效國。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需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提交譯文,則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 
       (8)維持 
    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一件都需繳納年費。 
      
    歐洲專利局較新動態

      (一)《EPC2000》正式生效

      2007年12月13日,《歐洲專利公約2000年修訂案》(簡稱《EPC2000》)在經所有34個成員國批準后如期生效。此次修訂雖在專利實體法上沒有大的變動,但在歐洲專利授權程序方面有很多細微變化,簡化了申請程序并強化了申請人的權利,如可使用任何一種語言提交專利申請,但必須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兩個月內提交以英、法、德任一語言撰寫的專利申請譯文;簡化申請日的獲取要求,如申請文件中可暫不包含權利要求書,但必須在 EPO指定期限內補交;新增限制程序,允許專利權人自愿對其專利保護范圍予以限制,以靈活應對侵權訴訟或其他法律紛爭等。

      由于EPC是歐洲專利組織及其執行機構EPO的法律基礎,2007年4月3日,EPO局長已決定根據《EPC2000》修訂《EPO審查指南》,修訂后的指南從《EPC2000》生效日起開始適用。EPC的修訂一方面反映了發明人、研究人員和企業更方便地使用專利制度的需求,另一方面標志著歐洲專利制度朝著更加靈活和更加友好的組織結構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倫敦協議》將正式生效

      2008年1月29日,法國向歐洲專利組織交存《倫敦協議》批準書,藉此,擱置已久的《倫敦協議》將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共有12個EPC締約國批準該協議。

      歐洲專利組織于2000年通過《倫敦協議》,旨在簡化目前歐洲專利申請須在成員國間提交翻譯文本的規定。該協議建議,歐洲專利申請指定國的官方語言中有EPO官方語言(英文、法文和德文)之一時,申請人無需再向該指定國提交其官方語言的申請譯文;其他國家則必須選擇EPO的官方語言之一為“規定語言”,同時可要求申請人將權利要求書翻譯成該國語言。該協議的實施將使專利文本翻譯費用降低45%,平均每件申請可減少3,000歐元,從而為歐洲的專利申請人節省大量資金。業內人士稱,《倫敦協議》的實施將推動歐洲經濟的快速發展,使歐洲專利制度更具吸引力,尤其是讓中小企業從中受益。

      (三)信息化建設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1、信息化建設

      2006年.EPO主要檢索數據庫的專利文獻庫藏逾6,420萬件,其中120萬件得到修正,以確保數據庫質量;數字復本專利和非專利文獻量增加980萬件,至7,110萬件;文獻著錄主控數據庫新增420萬件條目;繼2005年增加130萬件中國專利文獻(包括一個中國中醫藥數據庫)后,2006年新增韓國文獻著錄數據,收錄韓國自2001年起的所有專利申請英文名稱和摘要。

      2006年,EPO的esp@cenet檢索系統新增自動翻譯功能,用戶可任意截取專利文獻內容,進行英語和西班牙、法語及德語間的自動互譯。同年6月,EPO在其網站增設日語界面,方便日本用戶的使用。

      2、“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2006年12月,USPTO與EPO試行專利申請優先權文件的免費電子交換服務,以加速審查,提升審查質量。該項目于2007年1月正式施行。隨后,兩局又于2007年中期就簡化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程序達成共識,兩局將自動相互獲取優先權文件副本,申請人無需再為此單獨提出申請。

      2007年7月1日,EPO與KIPO正式實施優先權文件免費電子交換項目,項目針對在KIPO和EPO提交首次申請的優先權文件。于2007年7月1日當天或之后以對方局作為首次受理局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歐洲專利申請、韓國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申請可獲得此項服務,申請人無需再辦理任何手續。在現階段,EPO僅將該交換項目限于在EPO提交首次申請的優先權文件,但計劃逐步將交換范圍擴大至在《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專利局提交首次申請的優先權文件。

      (四)歐洲專利網

      歐洲專利網(European Patent Network,縮寫EPN,亦或歐洲專利網路)是EPO和各成員國局戰略合作的產物,旨在改進歐洲專利審批程序的整體效率。

      EPN主要由利用試行項目、新合作政策、客戶服務計劃及質量計劃四方面組成。其中利用試行項目已于2007年1月啟動,根據項目規定,若申請人向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提交專利申請后,又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向EPO提交專利申請,EPO審查員可合理使用該成員國專利局的檢索及審查結果。該項目可避免重復工作,提高EPO專利審批效率,并可借助EPO審查員對各成員國專利局的反饋意見來推動歐洲專利制度的不斷完善。目前,奧地利、丹麥、德國和英國4個成員國專利局參與該試行項目,根據試行項目運行結果,歐洲專利組織行政委員會將于2008年6月決定是否全面實施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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